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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贿为前提的。同样的身分、权力,同样的贪婪、狠心,如果换了一个精明一点的人,坏事还会干得更多、更大、更可怕。他不是还在嘟哝吗:“近来官府尽有精明的,作威作福,却也坏了多少人家”;象他这样,“暗暗的不知保全了无数,世人怎么晓得”……这番话倒也有几分可信。总之,这个糊涂官不是一种偶然性的存在,他是一个无法无天的黑暗世界的必然产物。
于是,一脉人情,哪怕是包公发现母子之情的那一道温煦的目光,也成了这个黑暗王国里的一线光明。这出戏使观众兴奋的,是包公的机智,更是包公的人情味。只有丰厚的人情味,才使他具有这种特殊的机智。
研究者们指出,李潜夫的这出《灰阑记》杂剧,可能受了《旧约全书》中有关所罗门王判决二母争一子的记述的启发,而后来,它又启发了戏剧大师布莱希特,使他写出了著名剧作《高加索灰阑记》。这是有根据的。《旧约全书》载,两个女人争夺一个孩子,都说自己是孩子的生母,来请所罗门王裁决。所罗门略作沉思即说:“把这孩子劈成两半,一个人分一半也就是了。”一个女人立即大惊失色,叫道:“我的主啊,把这孩子给她就是了,万万杀不得!”另一个女人倒心平气和。所罗门因此把孩子正确地判给了真正的母亲——那个大惊失色的女人。这个故事,与《灰阑记》中的中心情节确实比较接近,只不过《灰阑记》更加合理(刀劈两半的判决毕竟令人难以置信)、更加直观(灰阑拉子是一种可以直观的行动),因此更容易付诸演出罢了。布莱希特的《高加索灰阑记》保存了灰阑拉子的情节,但旨趣与《灰阑记》正恰相反,略作对比,可以使我们更加清楚地看到《灰阑记》背后所潜藏着的元代中国的社会心理的特殊性。
简单说来,在布莱希特笔下,灰阑拉子的检验方法得出了相反的结果:疼爱孩子,不忍心拉的,恰恰不是身生母亲!按布莱希特的社会思想,孩子判给了能真正疼爱孩子的一方,而没有判给身生母亲。在布莱希特看来,世间的权利都不是天赋的,而是带有必然性的社会关系的产物。山川土地不应属于地主,而应该归于能够开发、利用它们、真正在劳动中热爱它们的人,其它一切事物也是如此。灰阑拉子,只是一种包藏着深广哲理的象征。但这种象征,是通过对中国《灰阑记》的“翻案”来实现的。
布莱希特给我们展示了这样一个故事:在一场叛乱中,总督被杀死,叛乱者在寻找着总督的独生子以便斩草除根。但总督夫人只顾自己逃命,只顾裹卷衣饰细软,忘记了孩子,厨房女仆格鲁雪出于恻隐之心,掩护并带走了孩子。此后,格鲁雪历尽千辛万苦,把自己的命运与孩子的命运联系在一起。例如,当她逃难到哥哥家里之后,哥哥见她尚未结婚而带来了一个孩子,甚多麻烦,就把她嫁给了一个重病将死的农民,以便让孩子得到一个合法地位,但这个农民是为了逃避兵役装病的,竟从病床上跃身而起,真把格鲁雪当作了老婆……总之,格鲁雪为了孩子几乎献出了自己的一切。待到动乱结束,总督夫人终于找到了格鲁雪和孩子的时候,灰阑拉子的判案就出现在法庭上了。但法官原是一位好心肠的乡村小文书,由于动乱中的偶然机遇做上了法官,至今还坚守着劳动人民的立场。于是,尽管总督夫人把孩子狠狠地拉过去了,尽管法官也知道她是生身母亲,孩子仍然被判给了格鲁雪。布莱希特的结论是:
但是《灰阑记》故事的听众,
请记住古人的教训:
一切归善于对待的,比如说
孩子归慈爱的母亲,为了成材成器,
车子归好车夫,开起来一路顺利,
山谷归灌溉人,好叫它开花结果。
至此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这出戏与中国的《灰阑记》的区别了。两出戏都没有排斥人情,而且都把人情放到了法律上面。明显的证据,就是两出戏都以灰阑拉子的计策来判案,都把孩子判给了不肯狠拉的一方。但这种人情的基础,在两出戏中是截然不同的。中国的《灰阑记》以家庭血缘关系为基础,而布莱希特的戏则突破这种家庭血缘关系,以更广阔、更深沉的社会关系为基础。这里体现了时代的区别,民族的区别和阶级的区别。中国元代的李潜夫给包拯的公堂灌注的人情,只能是以家庭血缘关系为基础的。这种倾向,直到现代,在东方民族中仍在经常地表现出来。
三、《合同文字》
这出无名氏所作的杂剧,可以把我们的探索进一步引向深入。
这出戏的剧情,简单说来是这样的:
汴梁西关有兄弟两人,哥哥叫刘天祥,弟弟叫刘天瑞,刘天瑞已有了一个三岁的儿子。这年遇到灾荒,两兄弟商量,为了活命,两家中应有一家外出逃荒,另一家留下看守祖业。商量结果,弟弟刘天瑞带着妻儿外出,哥哥刘天祥留下。临走签下一纸合同文书,以便今后重聚时共分祖业。
刘天瑞和妻子不久就在逃荒途中病死,留下三岁的儿子刘安住,由一位好心的潞州人张秉彝抚养。刘安住长到十八岁上,就怀揣合同文书返回故乡投亲。没想到狡诈的伯母想独吞刘家祖业,骗取了刘安住的合同文书,说刘安住是骗子,并把他打伤。
包拯审理此案,很快就明白了其中曲直。他在公堂上玩了一个聪明的花招:让差人来报,刘安住受伤后感染破伤风而死。包公于是就要挟那个狡诈的伯母,说如果能证明刘安住是她的侄子,长辈打儿孙辈致伤致死可以从轻发落,如果刘安住真是非亲非故的路人,她就得偿命!这下那个伯母当然急了,连忙拿出刚刚藏匿的合同文书,以证明伯侄关系。包公赚到了合同文书,便把活着的刘安住叫了出来,作出了公正的裁断。
这出戏的艺术关节,无疑是包公所设置的这个赚得合同文书的圈套。但是,这个圈套为什么会在审案中成功,并且又在观众中获得许可呢?因为它建筑在一种足以左右法制的普遍社会观念上。这仍然是一种以家族伦理关系为核心的观念。包拯在假传刘安住死讯、又询问刘安住的伯母是否与刘安住“关亲”之后,说了这样一段话:
你若是亲呵,你是大,他是小,休道死了一个刘安住,便死了十个,则是误杀子孙不偿命,则罚些铜纳赎;若是不亲呵,道不的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他是各白世人,你不认他罢了,却拿着甚些器仗打破他头,做了破伤风身死。律上说:殴打平人,因而致死者抵命。
这段话,是有历史依据可以佐证的。《元史·刑法四》载:“诸父有故殴其子女,邂逅至死者,免罪。”这里所说的“有故”,未必是什么是非之争。中国社会学家瞿同祖指出:
“天下无不是的父母”,父母对子女的管教惩戒权本是绝对的,伦理告诉我们,子当“有顺无违”,这不是“是非”的问题,而是“伦常”的问题。在父母责骂时而和父母分辩讲理,甚至顶撞不服,在孝的伦理之下,实是不可想象的事。父母将儿子告到官里,官府怀疑到父母所陈述的理由是否充足,或是追问子女究竟是否忤逆不孝,也是不可想象的事。如果法官追问谁是谁非,便等于承认父母的不是,而否认父权的绝对性了。
“是非”,毋宁说是系于身分的。我错了因为我是儿女。他的话和行为是对的,因为他是我的父亲。
整个中国封建社会,几乎都是如此。包拯凭借着这种观念,构想了那个圈套。圈套的成功,使刘家的祖业得以正常地承袭。剧本曾经交代,那个不认刘安住的伯母原是刘安住的伯伯刘天祥的续弦夫人,嫁到刘家时曾带来一个与前夫所生的女儿,她是想把刘家的财产移传给女儿女婿。这在中国封建社会中显然是一件侵凌家族正统观念的大事,包拯把它扭转过来了。总而言之,《合同文字》一剧所写的公案,是以家族伦理观念为手段
,达到了维护和张扬家族正统观念的目的
。
可见,戏剧舞台这座民间法庭,也不可能是完全自由的,它必然受到特定的社会思潮和社会观念的严格制约,包括那些思潮和观念中颇为消极的部分。戏剧舞台上的包公审案,可能比历史上真实的包公审案要更合情合理一些,但无论如何他也只能是一个中国封建社会的清官形象,而不可能跳离他的基本思想畛域。一个时代的公案戏加在一起,就总是这个时代社会法律观念的系统性的形象展现。
比起其他公案戏,《合同文字》影响较小,这可能与它所体现的观念较为消极,较难激起深刻的社会反响有关。这又说明,戏剧的整体系统虽然可以反映社会观念的整体系统,但各部分的隐显强弱又可以是各不相同的。
四、《陈州粜米》
这出戏,几乎达到了元代公案戏的社会进步性的极限。亦为无名氏作。其本事为:
陈州大旱三年,民不聊生,朝廷要派两名官员前去开皇仓粜米,刘衙内保举自己的儿子小衙内和女婿杨金吾担当此任。实际上,小衙内和杨金吾是两名十足的贪官,他们不仅将米价提高一倍,而且用小斗量米、大秤收银,还在米里掺进秕糠泥土。哪个百姓不服,即用钦赐紫金锤威吓敲打。一个耿直的农民张憋古就这样被他们打死了。张憋古临死前嘱咐儿子小憋古一定要找到包公告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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