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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婚姻自由要抗争(第4页)

张添说:“三嫂,我到是想和李丽玲结婚,可是,刘峰手里有一个和李丽玲的结婚证,我俩什么事也办不了啊。”

王三嫂说:“去城里找律师帮忙,他们也许有办法。”

一语惊醒梦中人,张添立刻站起来,说:“三嫂,我这几天都懵了,什么事情也都没主意。我这立马就去县里向律师打听怎么办。”

县城里一家律师事务所的程律师听了张添和李丽玲介绍的情况之后,说:“《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由于李丽玲不是自己本人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从法律上讲属于无效登记行为,可以申请婚姻登记机关撤消该登记行为。但目前我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对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婚姻登记的权利仅限制于被胁迫登记的一种情况,而李丽玲又不是在被胁迫情况下由本人前往登记的,所以,婚姻登记机关可能不会受理你们的申请。

目前你们俩只有一个办法,由李丽玲起诉刘峰,要求撤销和刘峰的婚姻。《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李丽玲向法院起诉撤销婚姻只能有一个理由,那就是在自己被父母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由母亲代为登记结婚属于无效行为,也是非本人的自愿登记行为。否则,法院也无法判决此案。如果采取这种诉讼手段,就需要把李丽玲的父母列为被告参加诉讼。”

李丽玲一听傻了,为了婚姻自由,女儿起诉自己的父母,这可不是儿戏,以后和父母怎么相处呢?李丽玲拉起张添转身就走,她不想打官司了。

刘峰不知通过什么手段,在公安机关查到了公安机关对张添和李丽玲的询问笔录,在笔录中发现张添和李丽玲在私奔期间并没有同居,这可把他乐坏了。刘峰又来到李丽玲家,要求李丽玲必须和自己成婚。

刘峰这一次不再威胁李丽玲了,而是采取了柔和的策略,他对李丽玲说:“小玲,前几天是我不对,我不该对你那样。你和张添的事我不追究了,咱俩已经登记了,就是法律上的夫妻。婚礼可以不办了,你还是去我家一块过日子吧。”

李丽玲的父母听了刘峰的话,喜出望外,也一个劲地劝女儿:“刘峰都和你这样说话了,你还想什么呢?”

李丽玲听了刘峰的话和父母的劝说之后,一句话也没说,把房门一关,躲在屋里谁也不见。

过了两天,李丽玲再次找到程律师,问道:“律师,我难道除了起诉刘峰和我的父母,再也没别的办法了吗?”

程律师想了一下,说:“还有一种办法,那就是向法院起诉和刘峰离婚,这样就不用起诉你的父母了。不过,你以后与别人结婚就是属于再婚了。”

李丽玲想了一会儿,说:“让我回去想想。”

回到村里,李丽玲向张添学说了律师的办法。她问道:“添哥,我不想起诉我爸妈,想走离婚这条路。不过,这样对你不公平,和你结婚以后,我可就是一个离婚又再婚的人啦。”

张添说:“小玲,我对你的爱是不会变的,如果你选择离婚这条路,可能对你的声誉有影响,但我不在乎。这样你爸妈也能好过一些。”

李丽玲一咬牙,拿着结婚证就去法院起诉刘峰,要求离婚。

法院受理案件后,刘峰却提出:依法登记的婚姻应受法律保护,不同意李丽玲的离婚请求。如果李丽玲坚持离婚,应把李凤鸣和妻子刘丹彤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返还彩礼钱15万元。

根据刘峰的请求,法院在诉讼中把李凤鸣、刘丹彤夫妻列为第三人,夫妻俩被迫参加了诉讼。

法院经审理之后认为:《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原告李丽玲不是本人与被告刘峰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而是由母亲刘丹彤代为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结婚登记,属于违反法律的无效婚姻登记行为。虽然《婚姻法》对无效婚姻没有此项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而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刘峰和刘丹彤恶意串通为李丽玲办理的结婚登记损害了第三人李丽玲的婚姻自由权利,违反了《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是以合法登记结婚的形式掩盖了买卖婚姻和包办婚姻的非法目的。因此,人民法院应该依照《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确认李丽玲与刘峰的婚姻登记的民事行为无效。

原告李丽玲不愿意与被告刘峰结婚,能证明双方确实没有婚姻感情基础,符合准予离婚的条件。原告李丽玲为了避免伤害父母的感情,选择离婚诉讼方式解决婚姻纠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该准予离婚。

《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第三人李凤鸣、刘丹彤夫妻干涉女儿的婚姻自由,并对李丽玲实施包办婚姻,以女儿结婚为条件,索取被告刘峰的彩礼10万元,应予返还。刘峰以结婚为条件赠与给原告李丽玲并由刘丹彤代收的5万元钱虽然不属于原告李丽玲和第三人刘丹彤借婚姻索取财物,但属于被告刘峰为实现婚姻目的的支付行为,不是主动赠与的民事行为,第三人刘丹彤应将该5万元向刘峰返还。

最后,法院判决准予李丽玲和刘峰离婚,第三人刘丹彤向刘峰返还彩礼10万元及刘峰为与李丽玲结婚所赠与的5万元礼金。

法院判决之后,诉讼各方均未上诉,李丽玲的妈妈把15万元全部退还给了刘峰。

不久,李丽玲和张添二人终成眷属。张添耕种的土地当年获得了大丰收,这一年收入了三万多元钱。

一年后,李丽玲生了一个男孩,李丽玲的父母看到女儿生活得很幸福,终于接受了张添这个女婿。

李丽玲和父母和好之后,张添一点也不记恨岳父岳母,两个亲家之间也十分和气,两个大家,一个小家都过得其乐融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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